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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8章 合理与合法

作品:刀笔吏| 作者:沐轶| 分类:历史军事| 更新:2023-02-17| 下载:沐轶TXT下载

书童文砚。萧家鼎道:“你去主簿那里,把吴海东承办的案件的卷宗都找出来,把里面的判词拿来我看。”(daquanlian)•(com)

衙门刑房承办的案件,层层报批之后,交付执行,案件的卷宗就要归档。这个卷宗的档案管理工作,是由衙门的主簿负责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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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砚答应了,正要出去,又被萧家鼎叫住了,低声道:“这件事情谁也不要说。”

“是!”

文砚走后,萧家鼎这才开始看新的案子。他已经不想再看以前的判词了,因为他怕发现里面有什么错误,那可就两难了,还不如不看,眼不见心不烦。反正已经看过了一些,心里也多少有数了。

他拿起的第一个案子,仔细看了一遍,不由得又皱起了眉头。这个案子很简单,某人骑马路过案犯家的田地,不知道怎么的,马惊了,冲入了田地里,将青苗踩了个七零八落的。案犯是个泼妇,当即拦住了他,让他赔一大笔钱。那人说没有这么贵,但是案犯挡住去路哭着闹着满地打滚。那人又有急事,只得给了她。回去之后觉得自己太冤了,就到衙门告状。结果经过差役调查,那也踩烂的青苗远远不值那么多的钱。他索取的钱财折算成绢是五匹。于是,差役便以坐脏罪将案犯泼妇抓回了衙门。

刑房的书吏的草拟判词是按坐脏罪判处笞五十。赃物退还原主。层层报送,到了萧家鼎这里。

唐律里的坐赃罪很奇特,现代刑法里并没有相对应的罪名,倒是跟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很象,也就是说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理由,获得了不应该得到的财物。就像这个案子这种情况,那泼妇的青苗被人骑马踩了,属于侵权受害人,应该得到赔偿,但是她多要了超过实际损失的钱,这个超出的部分就属于坐赃。要受到刑罚处罚。

唐律对很多民事行为,也是使用刑事处罚的手段来处理的,这个坐赃罪就是其中之一。最高刑可以判徒三年!

案件的定性没有问题,问题在于,坐赃按照唐律的规定,只要不是采用暴力恐吓等手段强迫对方交出多于损失的赔偿,而是双方私下达成这个多赔的协议,那给予的和接受的都要处罚。给予的人,要按照接受的人减轻五等处罚,本案中便要处笞一十。同时,多给的这些钱就属于赃款,要没收入官。

具体到本案,处理错误有两个地方,一个是只抓了这个索要的人治罪,没有抓那个给钱的人治罪。另一个错误的地方,便是赃款的处理,判词是要交还原主,而按唐律,则应该没收入官。

萧家鼎没有直接改,他想尽可能的跟下面的书吏交换一下意见,让他们知道以后这种案子应该怎么处理。同时,还要让差役去把那个给钱的人也抓来打屁股。

所以,他站了起来,正要去刑房,忽然又站住了,接着琢磨这件案子。这案子不就是个不当得利吗?要是在现代,对于赔偿数额,双方是可以协商确定的,多陪一点少赔一点都没有什么。当然,赔得太多了也有失公平。另外,这种不当得利怎么能没收充公呢?应该还给原主啊。现在,自己却要把这个原本合理的判决改成一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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